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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百万箱式变电站的不断损坏 爆出了旧部件组装的“冒牌货”
编辑: 时间: 2016-10-24 08:48:20

导读:"对你们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指控是否存有异议?""没有。""我也没有。"10月20日上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刑事庭对一起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箱式变电站的违法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最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公诉人的相关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人认为,虽然亿洋公司具备箱变的生产资质,但其所组装生产的设备不是万鑫公司人员生产,工艺和所用材质都非原厂,出厂时也没有经过质量检测,为此这7台假冒万鑫的箱变都应为不合格产品。另从理论上讲,箱变的核心是变压器,如变压器不合格,则箱变整体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与范某未经别家公司授权,预谋假冒别家公司名义生产箱变,以铝芯变压器替代铜芯变压器,直接伪造别家生产铭牌、合格证、检验报告;且明知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出厂也不检验,此举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秩序,已触犯《刑法》,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人应为共同犯罪,应依法制裁,同时予以经济处罚。鉴于魏某、范某两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可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最后的法庭陈述时,魏某、范某都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此案当庭没有判决,法官宣布择日再予宣判。

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一同往下仔细看看:

联合一厂家生产冒牌设备

魏某目前是我市一名个体司机,他在法庭上供述,2012年3月,他获悉安徽省凤台县供电公司刘集供电所急需一批箱式变电站(简称箱变),他便与该所负责人魏某接洽。

"该所称要6台箱变,都是预装式的,约定变压器要铜芯的。"魏某说,经过商谈,他给对方推销了江苏万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双方达成协议,魏某需限期交货。

当魏某到万鑫公司购买这批箱变,该公司却无现货可售。因以前有电器设备工作经历,魏某知道预装式的箱式变电站都是由变压器、高低压柜及控制装置等几块组装而成,核心部件为变压器。于是一个大胆想法在他的脑中萌生了。

"当时万鑫厂里做不出来这批货,但我想把这个生意做下来。"不想让到手的交易就这样黄了,魏某随后找到了徐州亿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告诉实际经营者范某,他有一批生产业务,但须用万鑫公司的名义生产,产品销售时也要挂该公司的铭牌、合格证等一系列生产证明。

"问他能否做,他开始犹豫了,最后答应了。"魏某说。

找假证贩子仿制别家铭牌

魏某交待,得到亿洋公司的答复后,他就到铜山新区一家变压器厂购买变压器。不料该厂仅有三台铜芯的变压器,他便买下价格便宜的6台铝芯变压器。

电器上都要有厂家的铭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魏某到外面电线杆上找到贴着做假证的小广告,联系到假证贩子,以400元价格做了6个万鑫公司变压器的铭牌。

当年4月,外购的变压器及伪造的万鑫公司变压器铭牌一起交到了亿洋公司。该公司再用自己生产的箱体等部件,组装了6台型号不一的箱变。魏某在交货期限到来前,以97.95万元的价格售给了卖家。之后,魏某、范某又以同样的方式组装生产了一台某型号的箱变,以18.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凤台县供电公司刘集供电所。

找人仿制支付46万元货款

徐州亿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是范某,法人为其姐姐。他对自己从事非法生产和销售,也懊悔不已。他供述,魏某认识自己公司员工的毕某,魏某通过毕某找到他,问他能否做箱变,做好后能挂别厂的铭牌吗?当时魏某已经拿来产品图纸和20万元的定金。

"我犹豫一下,说'可以'。"范某说,为了企业利益,决定冒用万鑫公司的名义生产魏某所要的这批箱变。在组装生产的同时,他安排人做了万鑫公司的铭牌以及合格证、质检报告、出厂检测等证明,为这6台箱变配套使用。

交货后,魏某先支付的20万元定金转为货款,之后又支付了26万元,总共支付了46万元货款。

范某说,这批箱变交付凤台县供电公司刘集供电所后,在使用大半年有一台坏了。当时他坚称因为变压器烧坏了,而整体设备时是合格的,与厂家无关。随后他和魏某又如法炮制,以万鑫公司名义生产了一台同型号的箱变卖给对方。

在回答公诉人质问时,范某表示,自己没看到魏某所购几台变压器的质检证明等出厂手续,其中有三台变压器都是旧的。他表示,如变压器不合格,则箱变产品就不合格。

变电站损坏假冒产品露了馅

2015年9月,由魏某、范某生产销售的7台箱变中的一台箱变又出现损坏。当时买家急匆匆联系万鑫公司,要求派人前去维修。万鑫公司感到莫名其妙,表示并没凤台县供电公司刘集供电所这一客户。对方意识到自己受骗了,于是向我市警方报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随即立案侦查。

当年9月16日,自感事大的魏某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隔了一日,范某也向警方自首,被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涉案的箱变被警方查封后,经国家变压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6台箱变中的三台变压器为不合格产品。

公诉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诉人认为,虽然亿洋公司具备箱变的生产资质,但其所组装生产的设备不是万鑫公司人员生产,工艺和所用材质都非原厂,出厂时也没有经过质量检测,为此这7台假冒万鑫的箱变都应为不合格产品。另从理论上讲,箱变的核心是变压器,如变压器不合格,则箱变整体就不合格。

并且魏某与范某未经别家公司授权,预谋假冒别家公司名义生产箱变,以铝芯变压器替代铜芯变压器,直接伪造别家生产铭牌、合格证、检验报告;且明知自己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出厂也不检验,此举扰乱了市场公平的秩序,已触犯《刑法》,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人应为共同犯罪,应依法制裁,同时予以经济处罚。鉴于魏某、范某两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可对其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最后的法庭陈述时,魏某、范某都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此案当庭没有判决,法官宣布择日再予宣判。